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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“微破坏”须“大治理”

  ◇张西流

  一名女游客日前在八达岭长城游览时,用钥匙在城墙上刻下名字,被其他游客举报。北京市延庆公安分局八达岭派出所一路追踪,将已经“转战”颐和园的游客唐某查获,予以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。唐某也被列入八达岭景区的黑名单以示惩戒。(8月5日央视新闻)

  事实上,这种故意损坏文物的现象,在当今社会上不时出现。此前据北京延庆警方介绍,仅2023年,就查处了8起长城刻字案件。究其原因,除了一些人缺乏社会公德和文明素质之外,更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。特别是,以往对于这种违法行为,仅止于道德谴责,难以真正唤醒人们对文物的敬畏之心。如此情况下,北京延庆公安机关对涉案女子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,显然是必要惩戒手段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3条规定,刻划、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、名胜古迹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因此,在名胜古迹上刻字的行为,不仅损害了文物古迹的完整性和历史价值,也违反了相关法律,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。

  事实上,现实中已有这样的案例。浙江衢州的水亭门古城墙和明代钟楼,均属于全国重点文保单位。衢州市民刘某为寻求刺激,竟然连续往这两处古建筑上泼油污。2021年9月20日,刘某因故意损毁文物罪,被衢州市柯城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
  可见,文物“微破坏”还须依法“大治理”。一方面应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,引导群众树立“保护文物光荣,损坏文物可耻”的理念和“破坏文物违法”的意识。另一方面,应加强文物的监管与保护,做到保护与利用并重,必须以保护为第一目标,开发利用永远要服从于保护而居于次要地位。因此,对于刻划涂污等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,既要严格执法,更要深入普法,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,扎实推进文化传承工作,积极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。

  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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